会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纳税时间点
发布时间:2014-04-15 10:0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山西用友软件
作为一个会计财务人员,哪些日子需要缴纳税费,什么时候需要申报纳税都必须一清二楚。
一、地税:
1、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2、按季申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季度申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查帐征收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仅适用于地方税费按季申报纳税人)。
3、按年申报:
(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3月31日前);
(2)年度外籍个人年终汇算申报(3月31日前);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申报(有地区年度与四季度合并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31日前);
(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
4、其他: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车船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单位按月申报,自行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
(4)契税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单位按月申报,耕地占用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受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国税:
1、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按季申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有部分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3、按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