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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7-09 08:3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山西用友软件
税务机关代开

一)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二)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三)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五)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六)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七)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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