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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用友软件销售中心提醒您:干货收藏!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大盘点

发布时间:2020-10-26 09:46   浏览次数:次   作者:山西用友软件
干货收藏!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大盘点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借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当月的应交增值税。但是随着增值税政策的深化改革,抵扣凭证早已不限于专票发票,越来越多的票据可用于抵扣进项税。为了大家更好的利用税收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损益,接下来针对可抵扣凭证做一次大盘点,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
 
第一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类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类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类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类  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第七条。

第六类  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第七类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票及
       其技术维护费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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