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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调整内容变化

发布时间:2019-04-30 16:42   浏览次数:次   作者:山西用友软件
增值税申报表内容变化


调整完后哪些地方变了?
 
变化一:不动产抵扣变了!
 
政策要点:
 
        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化四:税率下调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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